济南迎来立柱广告禁令 以后可能再也看不见这种广告样式了!

2019-06-15 16:35

自上海、广州、西安、长沙之后,济南也迎来了立柱广告禁令。 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》,对户外广告的设置、监管做了进一步规范,此条例将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禁止设置高立柱大型广告

新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进行了明确,在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、泉水公园、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(公益广告除外),在历史文化街区、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,禁止设置户外广告。

除此之外,条例还列出了其他几个禁设区域:

1、国家机关、教育科研、医疗卫生、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。

2、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;道路规划红线内,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。

3、观光电梯、危房和雕塑、纪念碑、景观构筑物、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(构)筑物上。

4、阅报栏、路名牌、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。

条例还提出,禁止设置屋(楼)顶广告、桥体广告、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(构)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

“千匾一面”等现象要改变

据了解,当前牌匾标识在基层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“整齐划一”“千匾一面”等现象,基层行政干预较多、随意性较大,既严重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,又破坏了营商环境。

对此,新条例在对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:规定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,规范属技术导则,不具备强制性;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,但有多个临街立面的,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。

此外,条例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、原创性,鼓励牌匾标识风格造型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,与建(构)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,提升牌匾标识的精美度。